我在古代有工厂_第279章 博弈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279章 博弈 (第4/13页)

,索性拉着椅子在曾环办公桌面前坐了下来,道:“听闻最近通州戍兵抓了一名叫做冷艳的女子,曾知州知道吗?”

    曾环一愣,随即蹙眉道:“知道,我还知道她是您府里的人,对吧?”

    嗯?

    你怎么知道的?

    王琛感到有点不对劲了,按耐住性子没问,依旧用商量的语气道:“能麻烦曾知州把人交给我吗?”

    “要是平时我二话不说把人交还给你,只是如今……”曾环眉头越锁越紧,用为难的语气道:“她被关在路监司,案件在几日之前已经由人八百里加急送去大理寺定案,我没有权利释放人犯啊。”

    王琛还以为曾知州推脱之言,有些不悦道:“曾知州,若是你不想帮忙,也不用推到大理寺头上,我虽对刑律不甚了解,但依旧知道州级能审判死刑案件,怎么可能闹腾到大理寺去?”

    宋朝的司法制度,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。

    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,由其知县负责。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;徒以上的,知县搜集证据,并对案件审理明白,然后上送州里,这称叫“结解”。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,原则上应亲自审理。县属镇岩官员,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,以笞为限,应处杖以上的案犯,即送县讯办,不得自行决断。杖以下的刑事案件,由县判决执行,知县署名。县狱只羁押未决犯,已决犯笞、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,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,故不羁押已决犯。

    所以电视机里放宋朝知县在法场监斩都是错误的。

    但州一级就不一样了,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,均需送到州里处理,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