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三百二十一章 没有意外,这把稳了! (第5/7页)
周小清的这个案子,明显属于这一类。 对方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、优越感,在网上侮辱、谩骂他人。 且造成了..... 对方自杀的严重后果,完全符合客观条件。 这名律师一直强调他们的行为是有逻辑和同理心的,并非无理取闹。 但这个观点. 其实是立不住脚的。 他们如果理智的话,就不该一而再,再而三的对周小清进行指责和抨击。 第三类则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。 比如说某人故意敲碎了某家店的玻璃。 被起诉了故意破坏财物罪,但因为玻璃价值不足2000元,不满足立案标准,无法起诉。 他能逃过故意破坏财物罪,却逃不过寻衅滋事罪。 这个罪..... 把底线给兜住了,没有对价值有强制要求。 就如同此次事件一般。 不构成诽谤罪的,依旧能构成寻衅滋事罪! 第四类行为则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 这种就和普通人常规认知里的闹事基本相同了。 「客观上,他们构成了辱骂他人,造成自杀后果,情节严重。「 「主观上,他们明显是出于故意。」 「所以寻衅滋事罪他们是跑不了的。」 看着屏幕上的直播,秦牧总结了一句。 只要没收钱。 公诉人再给力一点,这些人都得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判! 这个罪......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