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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六章 合议庭的讨论,判决出炉! (第2/12页)
上庭之后。 公诉人立即上前,对众人的行为展开了控诉。 他们控诉的内容…… 自然是赵富贵等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,对其进行销赃。 触犯了掩饰、隐藏非法所得、犯罪所得罪。 流程和之前的一样。 张玮见状,也随之上前,为己方当事人辩护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,在此案中,我方当事人和赵德柱等老人关系特殊。” “老人们所偷取的南瓜,他们固然知情,但却是念及老人们腿脚不便,无法前往镇上,因此代劳帮忙出售南瓜。” “这是出自父子天伦,且南瓜虽属犯罪所得,但金额不大,罪行较轻,使用的条例应当是拘役,而非有期徒刑。”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…… 是对赵富贵等卖瓜者,按照卖瓜的数量多少判处65人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。 对于这种犯罪…… 他的建议,其实是将其转改成拘役,而非缓刑。 在对于犯罪的判处上,分为死刑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和缓刑这几类。 其中最轻的刑罚是管制。 针对的是犯罪行为轻微,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。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 通常是处以一个月以上,六个月以下的管制。 而赵富贵等人的行为…… 是明知赃物的情况下,持续贩卖出售,无法争取到管制。 最适合的…… 就是拘役。 拘役通常是在六个月以上,两年以下。 关押在看守所,但每个月可以有两天的回家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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