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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! (第8/12页)
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的解释。 从这一点来说,无限防卫权符合构成要件,应当成立。 “第二点,闹婚者众人的行为,系严重的暴力犯罪。” 紧接着。 张玮接着阐述己方辩护观点:“在闹婚现场,他们无视伴娘们的个人意志,进行了推攘、撕扯、抚摸等行为,严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。” “根据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,无限防卫权要求的是……保卫个人的人身安全,即人的生命、健康、性权利等等。” “而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,人格尊严、性权利皆受到了严重侵害。” “试想一下,几个弱女子,面临十几个年轻小伙的咸猪手、暴力推攘、撕扯的时候,该是多么无助,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自卫。” “对方的行为,系暴力犯罪,我方的自卫行为,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,亦符合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!” 张玮的声音,铿锵有力。 继续围绕无限防卫权进行展开,试图从各方面印证己方的正当性。 这个案子想要无罪…… 必须要得到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认可。 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…… 确立之初,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。 这种人身权利,仅限于人身,不包括财产权、名誉权等。 也就是说,他人辱骂、侮辱、诽谤等,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。 即便遇到了小偷,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。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。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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