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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8章 公理的问题 (第3/5页)
捷克族、德意志族、斯洛伐克族、匈牙利族、乌克兰族和波兰族等主要民族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,依据民主、民族自决和地方自治的原则,组成多民族邦联制的民主国家。” 赫斯曼提出的是“邦联”而不是“联邦”。 两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,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典型是美国,虽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,但是中央政府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,联邦宪法及法律也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。实际上,美国的联邦制就是一种多中心复合共和制。 而且在南北战争后,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威明显上升,地方基本不敢对抗联邦。 另外,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是一个以肤色划分族群的国家,主流白人一家独大,基本没有********。 而赫斯曼预备强加给捷克斯洛伐克的“邦联制”,则类似于神圣罗马帝国。组成邦联的各邦国都拥有自己的“小中央政府”,还拥有军队和外交权力,也不存在邦联中央军。 “恢复到《圣日耳曼条约》签订前的状态是什么意思?”阿道夫.希特勒已经从赫斯曼的话语中听出了另一个陷阱。“难道要恢复波希米亚王国,再把斯洛伐克交还给匈牙利?” “这是不可能的,”赫斯曼笑着摇摇头,“英法肯定不会同意,不过我们应该为苏台德和奥地利的兄弟们争取财产……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既然是非法的,那么其没收德意志人财产的行为也是非法的,应该先返还,然后在邦联组成谈判中讨论是否应该重新没收。” 在奥匈帝国时期,德意志民族是统治民族,自然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,在当时的波希米亚王国境内,大量的土地、城堡和工商企业都是属于德意志人的。而在捷克斯洛伐克成立后,大部分德意志人的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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