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争之世_第242章 选贤任能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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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42章 选贤任能 (第8/12页)

新的土地,今后一概设郡建县,由朝廷自士族中选拔贤明,派驻流官,由朝廷越过封君这一阶级直接统辖。

    二是对于吴国现有的封君世卿,仍保留他们的世卿继承权力,维持原有制度不变,可是因为文武已经分职,把职权细化到了不同官吏身上,于是他们在其封地内的统治权便大幅削弱,既不能管军,又不能管民,只是享有其采邑上的农业赋税征收权而已。

    第四项,则是民政。详细规定了民役、民赋、土地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政策。公开废除已明存实亡的井田制,开阡陌,承认土地私有,允许土地买卖,由大司徒主持重新丈量全国土地,地主按田亩数纳税。重视开拓新田,奖励耕织,降低田税。

    第五项,则是商政。鼓励通商,但是对商人经商的种类,哪些可以经营、哪些不能贩卖以及行商、贩运、纳税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。

    第六项,则是建立法典,明示与众。对官吏、士民、商人在各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做出界定和治裁标准。

    第七项,则是军制改革。军制改革独成一个系统,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他曾在鲁国效野召集残兵宣布过的话,“奖励军功,建立军功者,平民亦可封爵。”此外还有春秋两季农隙田猎习兵、冬季演武练兵的的军训制度;军纪、军法制度;军阶、军爵制度;兵符调兵制度;军赋、征兵制度;以及常备军制度等等。

    这其中大部分变法内容已经制定的非常详细,只有第五项制定法典,暂时还只是一堆待修订意见。作为一个过来人,庆忌是知道唯有以法治国才是当今天下走到了春秋末期,即将进入战国之始的最适合国家发展的根本之道的。后世的统治者们不管将其治国方略披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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